L某诉P某返还原物纠纷

案情概要:

L某与P某原系夫妻,于2001年登记离婚。2014年,L某与P某签订协议,上写明:“今收到P某分手费(房屋及一切)6万元整,加上之前共计收到36万元整,余款3万6000元整,于2014年4月16日还清,L某于今日搬离房屋。”L某认为P某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指示其母亲拿走屋内物品,遂将P某告上法庭。

 

判决结果:

驳回L某请求,本案受理费减半,由L某承担。

 

法律依据:

      一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

特别声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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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信息
审理法院
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
案        号
(2018)沪0114民初1号
案件类型
金融与投资
案        由
返还原物
审理程序
一审/二审
当  事  人
P某
代理律师
陈露 律师 / 陈韬 律师